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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范某某、薛某某诉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2年1月4日,范某某、薛某某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范某某、薛某某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向范某某、薛某某交付涉案房屋,致使范某某、薛某某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范某某、薛某某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逾期交房的实际天数,以同地段同类房屋2500元/月的租金标准赔偿逾期交房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则主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逾期交房则按逾期天数日万分之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故本案中不应当按照其他标准计算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逾期交房给造成原告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并据此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公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经常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而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往往很低,有时会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逾期交付房屋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购房者起诉时不主张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而直接主张开发商赔偿因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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