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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份买卖合同 涉2200余万元货款纠纷 楚雄州中院成功审理一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并公布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该院成功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情

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被起诉

被告(买方)云南楚雄某矿冶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楚雄机械分公司)系被告云南楚雄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矿冶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3月27日,原告(卖方)成都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贸易公司)与被告楚雄机械分公司分别签订38份《工矿产品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球料(钢棒)等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批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分批向原告支付货款。其间,双方曾协商过债权转股权事宜,签订过2份《问题钢棒赔偿协议》,后双方因货款支付发生争议,原告以合同签订后已依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没有完全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2名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297.72万元、违约金59.66万元、给付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95.7万元和自2020年7月11日至货款本金全部支付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判决

支持部分诉讼请求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买卖双方从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3月27日陆续签订了38份《工矿产品供需合同》,但其中只有部分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卖方持续交付货物,买方持续支付货款,案件现有的货款支付凭证不能与合同逐一对应,不能确认买方在履行哪份合同时逾期支付货款,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除协商过债权转股权事宜和因卖方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签订过赔偿协议外,卖方从未要求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双方也未对货款进行过结算。因此,只能综合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确定支付货款时间为“需方收到发票后次月付款”,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该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判决如下:由被告楚雄矿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成都贸易公司货款本金2297.72万元;由被告楚雄矿冶公司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2297.7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成都贸易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被告楚雄机械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原告成都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了多份合同,但其中只有部分合同约定了货款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又未及时进行结算,导致争议发生后货款支付凭证不能与合同逐一对应,法院只能根据审理案件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进行判处,故卖方的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

本案的判处提示市场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特别是签订合同时应持谨慎态度,应尽可能根据交易需要完备合同条款,以利于合同签订后顺利履行,也利于发生纠纷后,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准确判定违约方及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现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应及时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完善,对分阶段签订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及时进行对账结算,避免双方因交易款项支付发生争议,影响交易目的实现。

本报记者 闵以荣(闵以荣)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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