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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申请人叶升*的委托和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我们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下面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a、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房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09年9月执行,120平米的底商已经交付被申请人叶升*。叶升*已经对其进行了内部装修,只是由于再审申请人控制着整座大楼的水电,拒绝给被申请人通水通电,现在还无法实际使用。

因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说法是错误的。

b、商品房买卖要进行网签,只是北京市建委的规定,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所以,人民法院没有对网签请求进行判决是不存在问题的。

此外,二审法院在开庭询问被上诉人叶升*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时,被上诉人叶升*明确的表示了同意一审判决,也即表示被上诉人叶升*放弃了要求申请人所谓的网签要求。

所以,不存在终审法院未对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违法情形。

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594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06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叶升*与申请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合同有效。

被申请人叶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主要合同义务,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被申请人。申请人未按时交付房屋,当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所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从2007年5月份起,申请人凭借其房地产公司的雄厚财力,先后不断地就已经有了明确结论的案件提出上诉、申请高法再审、通过检查院抗诉,至今已经历时四年有余。申请人的缠诉行为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已经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明显的讼累。干扰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严重影响到了被申请人一家人的正常心态,以至于被申请人接到法院的电话手都颤抖。为此,特提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缠诉行为进行告诫。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邓智胜

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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