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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打架了,婚检怎么办?行政法论文(1)

【背景】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但条例原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没有进行修改。 【问题1】《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各地方立法,其目的是为了什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各地方立法,其目的又是什么?两者之间有哪些区别?(婚姻法专家) 【问题2】《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规定有关结婚登记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上讲是否超出其调整范围?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启动相关程序进行纠正?【具体按怎样程序做?】(宪法学专家、婚姻法专家) 姜明安:《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所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但《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已经被《婚姻法》所取代,而《婚姻法》没有要求结婚登记以婚前医学检查为前置程序,从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就是没有法律根据,从而是违法的。 为什么说《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已经被《婚姻法》所取代了呢?因为,第一《母婴保健法》制定于1995年,《婚姻法》修订于2001年,根据《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即自动取代《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母婴保健法》是母婴保健方面的一般法,《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相对于《母婴保健法》是特别法,根据《立法法》关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亦自动取代《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而《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与《婚姻法》的不一致是旧的一般规定与新的特别规定的不一致,故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而自动失效,《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自动取代《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 为什么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就是违法的呢?因为《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能规定的事项只有两种:其一,属于地方性的事务(制定调整此种事务的地方性法规无需有相应事务的上位法根据);其二,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制定调整此种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有相应事项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有关结婚登记的事项显然不属于“地方性的事务”,而所欲执行的法律《母婴保健法》中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又已经被《婚姻法》所取代。故相应规定无上位法根据,构成违法(违反《立法法》、《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对违法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撤销,适应《立法法》第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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