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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水位

篇一:长江海事局船籍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长海船舶〔2014〕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籍港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船舶登记机关所登记船舶(以下简称船籍港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通过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监督管理协查、船舶安全诚信管理等方式,对船籍港船舶及其航运公司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舶登记管理

第三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船籍港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申请并取得识别号。

第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所登记船舶中500总吨及以上海船新建或者重大改建时,应当要求其按照《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经过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建造相应重要日期确认。

第五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时,发现拟入籍船舶属于下列船舶的,应在办理入籍登记一个月内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一)黑名单船舶;

(二)重点跟踪船舶;

(三)老旧运输船舶。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应根据船期尽可能在船籍港进行;对于一个月内不回船籍港但在长江海事局辖区的船舶,分支海事局应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由长江海事局安排安全检查;对于长期不在长江海事局辖区的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就近选择船舶停靠港进行。

第六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时,发现入籍船舶存在下列问题时,应按照《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进行船舶检验质量调查处理。

(一)船舶检验证书不完整,或证书记载内容与实船技术状况明显不一致,或者明显不符合有关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

(二)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

(三)船舶载重线以及勘划的永久性标志明显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

第七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时,发现转籍登记(转到其他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船舶存

在安全检查被滞留、海事违法行为、水上交通事故等手续未清的,应要求原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理完毕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船舶监督管理协查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监督管理工作时,发现船舶、船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照船舶监督管理协查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予以协查,同时,应将协查信息书面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一)有证据证明船舶、船员有海事行政违法事实或嫌疑,需要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协助查处的。

(二)在海事管理机构立案查处过程中船舶、船员逃逸的。

第九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对本船籍港船舶涉嫌海事行政违法的协查通报,应在三日内向所属航运公司予以通报,并督促所属航运公司责成船舶尽快到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安全信息管理

第十条 长江海事局统一建立并持续完善船籍港管理安全信息平台,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共享船舶安全信息。

信息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船舶安全检查及滞留信息、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海事违法行为处罚信息。

第十一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随时对船籍港船舶的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船舶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登记人员在完成登记系统信息录入后,应将变更信息及时准确录入船籍港管理平台船舶基本信息模块内。

通航管理部门、法制管理部门应每月分别对应收集本船籍港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海事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录入船籍港管理平台水上交通事故模块和海事违法行为处罚模块。

第十二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应向辖区航运公司通报船籍港船舶的安全信息。

第五章 船舶安全诚信管理

第十三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籍港船舶实行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根据安全诚信程度分为A、B、C三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支海事局应于每年底根据船籍港船舶安全信息,按照船舶安全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评选本年度船籍港船舶安全诚信等级,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推荐上报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应于1月25日前对船舶安全诚信等级进行核准评定,并对A级、C级船舶予以公布,并告知相应公司和船舶。

第十五条 船舶对公布的安全诚信等级有异议,向长江海事局提出复核申请的,由长江海事局对其进行复核评定等级。

第十六条 船舶安全诚信评级结果作为长江海事局评选安全诚信公司,推荐评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和安全诚信船舶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长江海事局对不同等级船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A级船舶

1.“四类重点船舶”半年内不重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其他船舶一年内不重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2.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比例、缩短审核时间;

3.免除特殊时段的船舶安全检查;

(二)C级船舶

1.到港必查,进出长江海事局辖区港口的,都必须进行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

2.对所属航运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日常监督检查;

3.对所属航运公司实施审核时,如需要安排代表船审核,必须将该船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船舶审核时还应增加审核抽样比例。

第六章 航运公司管理

篇二:长江海事局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委托事项:代为办理业务。 委托权限:

□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 代为签收有关证书

□ 代为缴纳有关费用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内,对被委托人签署的有关文件及材料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单位: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长江海事局移动执法系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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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移动执法系统应用

作者:王石涛

来源:《中国水运》2014年第08期

摘 要:长江海事局移动执法系统是基于海事通一期工程Mobile系统的升级应用,通过运行于Android平台终端的海事通客户端软件,能够登陆到海事通应用程序中,对移动执法、信息查询、安全监管、移动办公四个子系统进行操作应用。

关键词:Android平台 Socket连接 Web应用

背景

基于长江海事局以联通3G网络为依托,集中优势业务资源和技术力量,采用国内外高端、先进的通信技术,建设集数据、图像、语音通信为一体的“海事通”移动执法系统平台,本应用为海事通一期工程Mobile系统的升级应用。

该系统应用为规划海事通系统的整体设计,分步实际的策略,描述系统重难点解决方案以及确定项目的阶段性实施目标,从而保证后续开发、测试、实施、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编写。

目标

在了解长江海事系统需求的基础上,开发长江海事移动系统“海事通”:

1、记录我们对系统的具体要求

2、使业务人员和软件开发人员对软件系统结构、功能有较清楚的认识

3、系统设计和开发

4、系统测试和验收

总体设计

1、系统基本组成

图1 系统组成图

2、功能描述

《长江海事局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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